《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部分内容

为了贯彻相关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民众公开争取意见,现对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做出进一步规范,以下为《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

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积极推进商品和服务领域内的明码实价工作,鼓励经营者按标示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再商议降价。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内容;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

经营者除按照前款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消费习惯,自主增加标示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

鼓励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承诺的方式向公众预先公示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带来实质影响的价格调整信息,以及解决涉及明码标价的价格争议的具体举措等信息。

第八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上海市监局对经营者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方式等多个方面,也做出了进一步规范,通过此次规定,市场价格秩序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原则,也将落地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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